(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秭归县名隆典当有限公司与谭华、姜燕春、史顺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秭归县名隆典当有限公司,谭华,姜燕春,史顺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289号原告秭归县名隆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向前,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谭华。被告姜燕春(蒋艳春)。被告史顺舟。本院在审理原告秭归县名隆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华、姜燕春、史顺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交费后仍不缴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迎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阮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