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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包头市鸿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包头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头市鸿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包头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商初字第50号原告包头市鸿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昆仑百货大楼院内。法定代表人秦建林,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德桥,内蒙古昆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巴云,内蒙古昆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头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59号东方明珠广场。法定代表人蒋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川,内蒙古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雪峰,内蒙古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包头市鸿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包头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郝金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头市鸿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德桥、巴云,被告包头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川、肖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头市鸿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3年12月5日被告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我方,被告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冻结、查封我方13753894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依法解除财产保全。被告的无理诉讼导致我方银行存款及应收货款的利息损失。故要求被告赔偿因诉讼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290985.87元。被告包头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辩称,法院只是冻结了原告账户中的595845.89元的资金,原告计算利息的数额错误。冻结的应收款,原告应举证证明具有关联性,否则不应支付其利息损失。我方申请诉讼保全属正当行为,并无过错。望依法裁判。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5日被告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被告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及在北京国美包头电器有限公司的应收货款。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后双方在赔偿原告损失数额上产生争议。故原告诉至本院。原告提供了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北京国美包头电器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对账单、被告扣押货款的明细证明被告申请诉讼保全造成的损失。被告对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无异议。认为北京国美包头电器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对账单不能证明原告的损失。扣押货款原告已另行起诉。被告提供了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证明法院实际冻结的存款金额和应收货款金额。原告认为应以法院解封时的账户余额和应收款金额为准。本院认为,被告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原告的银行存款及在北京国美包头电器有限公司的应收货款。案件最终由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起诉。故被告应赔偿原告因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对于银行存款的损失,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减去原告已收益的存款利息。对于应收货款的损失,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对于被告扣押的货款损失,应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包头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包头市鸿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损失75337.08元(其中银行存款利息损失25978.07元,应收货款利息损失49359.01元);二、驳回原告包头市鸿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2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832元,被告负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金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婕附录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4页共4页第3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