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武与郑夏珍、福建鑫威扬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鑫威扬电子有限公司、魏茂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武,郑夏珍,福建鑫威扬集团有限公司,福州鑫威扬电子有限公司,魏茂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保字第61号原告陈武,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郑夏珍,女,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福建鑫威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法定代表人:郑夏珍。被告福州鑫威扬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郭重秋。被告魏茂威,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武诉被告郑夏珍、福建鑫威扬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鑫威扬电子有限公司、魏茂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武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四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5748904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郑夏珍、福建鑫威扬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鑫威扬电子有限公司、魏茂威价值人民币5748904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二、查封担保人陈武提供担保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某小区三个单元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 毅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徐苏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