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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3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彩霞与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彩霞,王武,王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3795号申请执行人杨彩霞,女,1971年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武,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海燕,女,39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关于杨彩霞申请执行王武、王海燕(2014)翁民初字第135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海燕名下所有的蒙DXXX**号夏利客运出租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海燕名下所有的蒙DXXX**号(运营证号yyyyy号)夏利客运出租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鲍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武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