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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崔利民与被告杨春辉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利民,杨春辉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1812号原告崔利民,男.被告杨春辉,女。本院审理原告崔利民与被告杨春辉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春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利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72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权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雨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