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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民申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芳与河南大学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芳,河南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申字第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芳,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大学。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明伦街**号。法定代表人:娄源功,校长。再审申请人李芳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汴民终字第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芳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李芳在一、二审期间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李芳与河南大学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河南大学的学生餐厅实行的是承包制,河南大学提供了李芳与河南大学签订的窗口目标责任书,李芳称与河南大学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综上,李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姬 凯审 判 员  单国生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