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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召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侯明顺诉李小兵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明顺,李小兵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152号原告侯明顺,男,生于1968年1月24日。委托代理人XX,男,南召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小兵,男,生于1966年3月15日。原告侯明顺与被告李小兵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以后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明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袁立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