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召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侯明顺诉李小兵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明顺,李小兵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152号原告侯明顺,男,生于1968年1月24日。委托代理人XX,男,南召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小兵,男,生于1966年3月15日。原告侯明顺与被告李小兵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以后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明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袁立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