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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干民一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胡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干民一初字第455号原告胡某。被告袁某。法定代理人王某,医生。原告胡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军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被告法定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年××月双方结婚,由于均系再婚,现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要求离婚。被告袁某辩称,我现在精神上有××,原告要求离婚也没有办法。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无共生子女,亦无共同债权、债务。2014年3月,被告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现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就财产分割等达成了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老年再婚,现因被告身患××,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已经与被告的儿子王某等就被告日后生活作出了适当安排,就财产分割等达成了协议。因此,原告诉求离婚,应予准许;原告与王某就财产分割等方面达成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胡某与被告袁某离婚;二、在原告处的财产归原告胡某所有,在被告处的财产归被告袁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程军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王文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