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腾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蔺以辅与蔺以仲、蔺应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以辅,蔺以仲,蔺应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蔺以辅,男,1973年3月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县人。被执行人蔺以仲,男,1961年1月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县人。被执行人蔺应权,男,1986年8月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县人。申请执行人蔺以辅与被执行人蔺以仲、蔺以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4)腾民一初字第113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蔺以仲、蔺以权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蔺以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0800元,受偿30000元,未受偿30800元,申请执行人蔺以辅与被执行人蔺以仲、蔺以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余款30800元限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24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继续执行。审判长 董爱民审判员 陈 良审判员 屈永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月书记员 胡光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