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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侯浩与孟秀敏、孟高岭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孟某甲,孟某乙,邵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069号原告:侯某,男,1988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孟某甲,女,1990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孟某乙,男,1972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邵某,女,1973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孟某甲、孟某乙、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侯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李  世  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理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