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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郭增付与李安成、张俊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增付,李安成,张俊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法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郭增付,1972年12月16日。被执行人李安成。被执行人张俊花。保证人魏作虎,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县合河乡石村***号。关于郭增付申请执行李安成、张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新民初字第4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安成、张俊花在指定期限内未按法院生效判决书履行,2014年12月1日,保证人魏作虎向本院提供保证,保证被执行人李安成按照2014年12月1日与郭增付签订的和解协议履行,如果李安成成未按该和解协议履行,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保证人魏作虎在58000元范围内对申请人郭增付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冻结魏作虎在银行的存款5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宗英审判员  许 斌审判员  李小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祥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