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刑初字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献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献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人民区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宛龙刑初字14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献升,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方城县,住南阳市。因涉嫌贩卖毒品2014年11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行政拘留,2014年11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转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7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2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执行逮捕。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献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慧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献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被告人陈献升从他处购买冰毒后,于2014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0.6克冰毒;2014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0.6克冰毒;2014年11下旬的一天晚上,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余某0.6克冰毒。案发后,侦查人员在陈献升住处扣押红色末状可疑物重量3.31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献升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曾某、余某、宋某、王某、李某证言;被告人陈献升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献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陈献升在其租住的南阳市车站路茅岗屯113号卖给宋某冰毒0.6克,获款200元。2014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献升在南阳市车站路茅岗屯113号其租住处,卖给宋某冰毒0.6克,获款200元。2014年11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献升在南阳市中医院西桥头处,卖给余某0.6克冰毒,获款300元。案发后,侦查人员在陈献升住处扣押红色末状可疑物重量3.31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物证(1)被告人陈献升贩卖冰毒时所用电子秤照片(2)被告人陈献升所持有的红色粉末状可疑物照片及盛装该红色粉末状可疑物所用的口香糖铁盒照片(3)被告人陈献升所持有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及盛装该白色晶体状可疑物所用的玻璃瓶照片(4)被告人陈献升所用的吸毒工具冰壶照片(5)被告人陈献升卖给宋某冰毒时,宋某抵押给陈献升的手表、玉貔貅照片(6)用于盛装毒品的小塑料袋照片2.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明陈献升无违法犯罪前科。(3)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1月27日20时许,南阳市公安局光武派出所民警在茅岗屯113号民房内将陈献升、曾某抓获,两人对其吸食毒品一事供认不讳。经尿检,二人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4)检查笔录证明2014年11月27日21时00分至2014年11月27日21时10分,侦查人员依法对陈献升进行人身检查,未在其身上发现有违禁物品及外伤。(5)检查笔录证明2014年11月27日21时00分至2014年11月27日21时10分,侦查人员依法对曾某进行人身检查,未在其身上发现有违禁物品及外伤。(6)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1月28日21时50分至2014年11月28日22时10分,证人余某在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依法辨认出卖给其毒品的人是陈献升。(7)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证明2014年12月4日10时20分至2014年12月4日11时0分,侦查人员依法对南阳市车站路茅岗屯113号陈献升的暂住处进行搜查,在陈献升卧室内床头外侧的床头柜里搜查到一块银白加黄色的劳力士手表,在包茶叶的盒子里搜查到一块黄色玉貔貅,并依法予以扣押。(8)对被告人陈献升所持有可疑物称重前校准去皮照及对可疑物称重照片该照片显示校准后电子秤显示为0.00克,口香糖瓶内的红色粉末状可疑物称重为3.31克,玻璃瓶中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称重为4.40克。(9)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陈献升、曾某的尿检结果均为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4年11月28日,陈献升、曾某因吸毒,均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行政拘留10日。(12)情况说明见补充材料证明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民警于2014年12月3日将在陈献升家中现场查获的(1)号白色物质及(2)号红色物质进行物品毒性鉴定,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2)号红色物质中鉴定出甲基苯丙胺,未在(1)号白色物质中鉴定出有毒成分。3.证人证言(1)证人曾某证言……2014年11月26日下午,在我们租住的地方,我肚子疼,就从床头柜上拿出一些白色晶体就是冰毒,用饮料瓶自己做的冰壶吸食冰毒,吸了四口,肚子不疼了。我是今年开始吸食毒品,有一个多月了,主要是我肚子疼才吸食冰毒。我吸食的毒品是我丈夫联系买的,具体情况我不太清楚。我吸毒的工具我吸后扔了,就是自己用一个矿泉水瓶上面插一个吸管吸。我吸毒的毒资是我们结婚时我婆子妈给我们的钱…………我丈夫陈献升贩卖毒品的事我不知道,我吸食的毒品是我丈夫的,我只知道今年夏季,当时天还热着,我丈夫的朋友通过南阳至广州的班车发过来,大概有二、三个货(二、三克),是一个叫雷子的在广东发过来的,别的我不知道。我没有见过谁从我丈夫那里买过冰毒。我认识孬蛋,他是我老公的朋友,不知道姓啥,不知道干啥,没联系方式。我不认识小廖……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雷子给陈献升毒品的事实。(2)证人余某证言……2014年11月25日下午16时许,我到南阳市光武路与明山路交叉口的宏宇小区2号楼2单元5楼西户陈玲鹏家中和他用自制的工具吸食冰毒,他吸的少,我吸的多,吸完我就离开了,我吸食的毒品是白色颗粒状晶体,我们叫它冰毒,陈玲鹏提供的吸毒工具,毒品是三、四天前我从轩辕东西那买的,具体他叫什么我不清楚,他在中医院西边桥西头北边那个庄上住,他的电话是139××××9057,我就是打他的手机号码,联系好后,在中医院西边桥头上拿货…………我不知道轩辕东西叫啥名字,有20多岁,个子不高,体态较瘦,肤色较黑,是圆圆给我他的电话,我不知道圆圆具体叫啥。我买的冰毒一个货是300元,我不清楚一个货是多少,就一个小塑料袋里装的那些,我能认出卖给我冰毒的人……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其从陈献升处购买毒品的事实。(3)证人宋某证言……2014年10月份一个中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我去陈献升家买冰毒,他给我一个货,要价200元,当时我没给他钱,用一个劳力士手表做抵押,等到有钱时再来赎回去。今年11月份,具体哪天我记不清,我去陈献升家买过一次冰毒,也是一个货,当时也没给他钱,给他一个用黄蜡石做的玉貔貅做抵押。手表是我朋友几年前送我的,劳力士牌,表带外表是银色,里面是黄颜色,表盘中间也是黄的,玉貔貅用黄蜡石做的,黄颜色。我在陈献升处买的都是冰毒,每次他给我时都用一个小型电子称称的,一个货连外面的包装袋约有1克……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其从陈献升处购买毒品的事实。(5)证人李某证言……我是南阳至广州班车的跟车人员,我负责发车,有时也负责捎运货物,主要是捎运广州那边的电子产品,人家都用包装盒包装过,具体里面是啥我也不清楚,2014年5月份至12月份,是否给人捎运过大米或者茶叶我没有印象,东西捎到目的地后司机给货主打电话来领取……(侦查人员向李某出示陈献升的照片)我没印象这个人到我车上接过货……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陈献升未到其班车上接过货的事实。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我吸的毒品是我之前在广东打工时认识的一个叫雷子的给我的,我从雷子那一共买多少毒品我记不清了,我记得第一次我让雷子给我邮寄毒品是2014年5月份,我当时还在工业路赵庄住,当时他通过一辆南阳至广东的大巴车给我运过来,冰毒放进大米袋子里,再装进纸盒子里放在车上运到南阳后我去取,第一次我记得是运过来1克冰毒,我给他卡号汇了200元。之后每隔半月或者一个月他都通过大巴车运过来2克,要么装在大米里,要么装在茶叶盒里,我记得他给我接连运了四次,一共8克,一克300元,共1200元。最后一次就是这个月中旬,他又通过大巴车把冰毒装在茶叶盒里给我运3克,我给他1000元,100元算是运费……雷子有20多岁,广东口音,记不清通过谁认识的了,我也不知道雷子是干啥的…………这些毒品有的冰毒自己玩了,有的在别人急着吸时,我卖给他们了…………我搬家到车站路茅岗屯暂住后,大概9月份左右,一个叫孬蛋的朋友去我家要货,我第一次给他1克中的4分,也就是0.4克,我们谈好100元,但他没钱,我说货他先拿走,有钱再给。过十来天,他又来拿货,我又给他5分(0.5克),也是赊帐……孬蛋大概20来岁,较瘦,长脸,以常在KTV转悠,其他情况不知道,7、8天前他去我家把他的衣服放我家,之后找不到他了…………在我屋里搜出来的电子秤和那些塑料袋就是出货时用来称量冰毒和装冰毒用的,那是我在车站路工贸市场买的……我卖出的毒品是白色颗粒状晶体,我们叫它冰毒。我家里没有冰毒了,剩下些麻古,还有点薄荷脑,他是做添加剂使用的。麻古是平顶山一个叫阿涛的朋友半个月前来南阳找我玩时用纸包着送给我的,我知道它毒性太大就没玩,装在一个绿色口香糖瓶子里放在我床头的盒子里了,也就是你们昨晚在我家搜出来的那些。……我不知道宋二娃大名叫啥,他就在我现在暂住的茅岗屯住,在我家后面,他在我那里买了两次毒品,每次0.6克,一共1.2克,第一次大概是2014年10月份的一个中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他到我家,我给他一个货,按200元,有0.6克,他当时给我一个黄颜色的手表做抵押,有钱了再给我钱。第二次是2014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具体时间记不清,宋二娃又到我家买货,我给他一个货,还是0.6克,当时他给我一个黄色的玉佩做抵押,那是一个用黄蜡石做成的貔貅图像,现在手表和玉佩都在我家里放着…………余某在我那里买有一次毒品,就是2014年11月下旬的那次,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那天晚上,她给我打电话,我们在南阳市七一路中医院对面的桥头做的交易,我给她一个货,也就是0.6克,她给我300元。我是通过一个叫元元的朋友认识的余某,元元是我网友,具体叫啥不清楚,现在没联系了…………你们在我居住的南阳市车站路茅岗屯民居卧室内的床头查获的黄绿色口香糖铁盒内的红色粉末状可疑物是毒品麻古,玻璃盒内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是薄荷脑。麻古我没卖,偶尔自己玩,因为它毒性大,我很少玩。冰毒是我从雷子那买的,麻古和薄荷脑是平顶山人阿涛给我的。薄荷脑是我吸食冰毒时添加的…………我贩卖的毒品是从雷子处购买的,我不知道雷子叫啥,他30多岁,广东人,他是我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华南塑胶厂打工时在酒吧里认识的,我被抓前2、3个月就和他联系不上了。每次雷子将冰毒放在大米袋或茶叶盒里通过南阳至广州的班车给我运过来,我通过支付宝用邮政银行卡转帐给雷子,具体数额我记不清了。我用的是一个朋友的银行卡,我记不清卡号了,我忘记是哪个朋友了,被抓之前我吸毒吸得迷迷糊糊,啥也记不清了,班车的车牌号我没记住,每次都是班车司机到站后电话通知我去接货。我一共从雷子处购买多少冰毒我都记不清了,我卖给小廖、孬蛋、宋某、余某毒品了,我卖给宋某、余某多少毒品我记不清了。孬蛋之前在畅歌KTV里上班,我就是在那里认识的他,不知道他具体姓名,他后来不在那里干了,现在不知去向,也没有联系方式。小廖的具体姓名我也不知道,他在百里奚那边活动,具体情况不知道,他是我以前上网认识的,网名叫啥我记不清了……被告人陈献升的供述证实其贩卖毒品的事实。5.鉴定意见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宛)公(刑)鉴(毒)字[2014]314号证明侦查人员在陈献升暂住处查获的红色粉末中检出甲基苯丙胺。鉴定人:孙阁、赵海桥2014年12月10日上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物证、书证、鉴定意见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献升明知是毒品,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献升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献升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次数、数量、犯罪后果、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献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罚金5000元,限判决确定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梅振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牛 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