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刑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李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刑初字第0018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女,农民。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3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3日被羁押,同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涛、肖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与吸毒人员张某电话联系买卖毒品后,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巴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外,以200元的价格将净重0.26克的冰毒贩卖给张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李某与吸毒人员张某身上查获上述毒资、冰毒、手机;还从被告人李某身上查获四小包冰毒和一颗麻古,计净重2.54克。2015年2月10日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检验,上述查获的冰毒和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咖啡因成分。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毒品及照片;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当面取样、清点、扣押物品清单;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6年8月2日止)。二、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8克予以没收(由重庆市巴南区公安分局依法处理),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倪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曹艳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