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瑞燕、王可欣,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康廷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于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