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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瑞燕、王可欣,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康廷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于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