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民字第4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俞文桥与许国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文桥,许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民字第4443号申请执行人俞文桥。被执行人许国民。原告俞文桥与被告许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东商初字第3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许国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4年11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许国民保证在2014年12月12日归还申请执行人俞文桥欠款150000元,在2015年1月30日归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以上款项由被执行人许国民妻子朱林英提供担保,并以车牌号为浙G×××××凯迪拉克轿车一辆作抵押,若有一笔款项不能履行,则由法院对该车进行拍卖。经本院执行,申请人已实现债权3万元,现因余款逾期未履行,本院对该车进行拍卖,暂时无法变现,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执民字第4443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