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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中民终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海龙与杨彩霞、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海龙,杨彩霞,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中民终字第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龙,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朔城区人,司机,现住朔城区X街X区X楼X单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彩霞,女,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平鲁区榆岭乡人,农民,现住平鲁区X镇X村。委托代理人刘电,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平鲁区榆岭乡人,农民,现住平鲁区X镇X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黄滨,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海龙与被上诉人杨彩霞、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王海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海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福审判员 边艳桃审判员 丰德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 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