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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何永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永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546号罪犯何永奎,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5日,重庆市奉节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罪犯何永奎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3年6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30日作出(2006)奉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永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0年5月26日、2012年7月3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3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何永奎在服刑中,悔改表现突出。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永奎系���犯,其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四次,表扬一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何永奎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何永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亦未积极执行财产刑,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永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3月3日止)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杜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