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商初字第4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范文杰与石佳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文杰,石佳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商初字第462-1号原告:范文杰。被告:石佳力。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文杰与被告石佳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文杰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文杰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6元,减半收取1778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998元,由原告范文杰负担。审判员 单巧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梦楚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