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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吉安县永和镇永和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横街和肖道衡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县永和镇永和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横街,肖道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86号原告(反诉被告)吉安县永和镇永和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横街。负责人肖金根,系该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黄小庆,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肖道衡,男,1983年8月22日生,汉族,吉安县人。委托代理人黄为德,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反诉被告)吉安县永和镇永和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横街与被告(反诉原告)肖道衡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诉原告吉安县永和镇永和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横街、反诉原告肖道衡以双方在庭外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吉安县永和镇永和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横街、反诉原告肖道衡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本诉原告吉安县永和镇永和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横街撤回起诉。准予反诉原告肖道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吉安县永和镇永和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横街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反诉原告肖道衡承担。代理审判员  熊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谢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