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阳民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红霞与崔连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霞,崔连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阳民初字第1297号原告王红霞,女,1968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陈远亮,济阳县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连群,男,1968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霞与被告崔连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霞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霞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红霞承担。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刘振虎人民陪审员 牛艳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石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