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栖民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汪浩与汪明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0)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浩,汪明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栖民初字第00143号原告汪浩,农民。被告汪明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浩诉被告汪明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浩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淑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诸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