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执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唐武军与韦小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武军,韦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707号申请执行人唐武军。被执行人韦小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武军与韦小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并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向房产及土地部门送达过户的相关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该案已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8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盘金塶审 判 员 罗绍刚代理审判员 秦陆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刘大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