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催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江阴市盛源东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卞品法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阴市盛源东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催字第0004号申请人江阴市盛源东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砂山大道523号。法定代表人卞品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学文,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江阴市盛源东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告期内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据票号为10503272204142XX,票据金额为10000元,申请人为江阴市盛源东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普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本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阴市盛源东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汪 雄审判员 龚丹杰审判员 李坤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