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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叶某诉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444号原告叶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4月18日,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聂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8月5日,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陈 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