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宋书海与郝成龙票据损害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书海,郝成龙
案由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925号原告:宋书海(别名宋峰),德州市明峰纸业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被告:郝成龙。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焰审 判 员 滕冬梅人民陪审员 贾红卫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蔡 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