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三初字第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徐恩艳与潍坊正泓食品有限公司、田德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恩艳,潍坊正泓食品有限公司,田德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293-1号原告徐恩艳。被告潍坊正泓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田德科。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原告徐恩艳诉被告潍坊正泓食品有限公司、田德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徐恩艳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曙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