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桐法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赵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莉,赵先飞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917号原告陈小莉,女,汉族,1986年8月20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燎原镇。被告赵先飞,男,汉族,1979年10月24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燎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莉诉被告赵先飞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莉以已与被告赵先飞庭外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莉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陈小莉负担。审判员 袁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