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洲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洲民初字第59号原告李某,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被告赵某某,女,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杨润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相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