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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洲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洲民初字第59号原告李某,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被告赵某某,女,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杨润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相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