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二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尹新华与高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新华,高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二初字第00236号原告:尹新华,男,1968年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崔红潮,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华,约32岁,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新华与被告高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高华外出,需公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春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孟 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