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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二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尹新华与高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新华,高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二初字第00236号原告:尹新华,男,1968年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崔红潮,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华,约32岁,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新华与被告高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高华外出,需公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春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孟 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