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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朱艳菊与高平、李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艳菊,高平,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朱艳菊,女,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平,男,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伟,女,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朱艳菊与被执行人高平、李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高平、李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平、李伟限期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朱艳菊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铁执字第42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 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