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魏顺利与魏凌云、魏兰云、魏爱云、魏淑风、魏凤云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顺利,魏凌云,魏兰云,魏爱云,魏淑风,魏凤云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45号原告魏顺利,男,汉族,1962年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立明,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凌云,女,汉族,1947年3月28日出生。被告魏兰云,女,汉族,1955年12月30日出生。被告魏爱云,女,汉族,1951年3月10日出生。被告魏淑风,女,汉族,1963年12月3日出生。被告魏凤云,女,汉族,1967年6月11日出生。原告魏顺利与被告魏凌云、魏兰云、魏爱云、魏淑风、魏凤云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顺利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顺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魏顺利负担。审 判 长 张延恒人民陪审员 顾 田人民陪审员 韩百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国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