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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德林、陈文、陈以芯诉肖丽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林,陈文,陈以芯,肖丽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953号原告陈德林,男,生于1985年12月20日。原告陈文,女,生于1983年11月3日。原告陈以芯,女,生于2010年7月3日。法定代理人陈德林,男,生于1985年12月20日。被告肖丽华,女,生于1984年4月4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住所地:德胜东路171号。负责人:罗华安。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陈德林、陈文、陈以芯诉被告肖丽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德林、陈文、陈以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85元,由原告陈德林、陈文、陈以芯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 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嘉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