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密法执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刘恒与杨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桓,杨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密法执字第450号申请执行人刘桓,男,1977年8月19日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杨强,男,1976年5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桓与被执行人杨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强应给付刘恒借款本金63000元,受理费721.50元。执行中双方自行给付8000元,并自行和解杨强通过承紫河中学转款方式再给付刘恒剩余执行款及评估费、执行费等各项费用79938元,本院扣除执行费1083元,其余78855元交付刘恒,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密商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刚代理审判员 韩 斌代理审判员 边永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 员代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