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承诉被告孙金良、孙国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承,孙金良,孙国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274号原告赵承,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正街2号。委托代理人李耀军,陕西省渭南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金良,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椿林镇石道村6组。被告孙国成,男,195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椿林镇石道村6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承诉被告孙金良、孙国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承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国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赵承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国成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承撤回对被告孙国成的诉讼。审 判 长 同小虎审 判 员 李谋芝人民陪审员 刘学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程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