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2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青岛盈信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瑞富祥丝绸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盈信达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瑞富祥丝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20003号原告青岛盈信达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智,董事长。被告苏州瑞富祥丝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福明。本院受理原告青岛盈信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瑞富祥丝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因《代管协议书》产生的纠纷,本案被告已于2014年9月25日以本案原告为被告向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又于2014年10月20日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首先,违反了双方在《代管协议》中的对管辖权的约定;其次,本案原告已在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0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综上,本案亦应由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1、本案被告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与本案系牵连诉讼,两案应当合并审理。2、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05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裁定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员 李 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齐晓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