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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靖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世凯诉被告马文平彩票、奖%U52B5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凯,马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靖民初字第202号原告王世凯,男,汉族,生于1958年3月28日,农民,住永靖县,现住永靖县。身份证号:×××。被告马文平,男,汉族,生于1994年6月2日,住甘谷县,现住永靖县。身份证号:×××。原告王世凯诉被告马文平彩票、奖劵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世凯诉称,2014年6月20日被告马文平在古城新区62292316号彩票店购彩票时欠现金6000元,并于2014年6月25日出具欠条一份。时至今日,被告未还款。现诉求法院判决:1、被告偿还欠款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王世凯不能提供被告马文平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告起诉被告不明确,应予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世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王世凯。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姬良宏审判员  罗宏源审判员  祁永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