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能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能全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1800号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国祥,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艳霞,女,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系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白海,男,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系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陈能全,男,196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能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11562元,由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彦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郝朝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