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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四终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蔡县分公司与赵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蔡县分公司,赵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案由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四终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蔡县分公司,住所地新蔡县人民路中段路北。代表人贾镇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永清,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冯鹏,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伟,男,1975年4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季,河南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北开发区团结路西段。代表人熊保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蔡县分公司因构筑物倒塌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2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蔡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鹏、魏永清,被上诉人赵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季,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21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于俊义审 判 员  李 强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