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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民初字第0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民初字第01636号原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 轩代理审判员  闫雪娇人民陪审员  苗 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记员别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