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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神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青神县青竹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眉山华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神县青竹建筑工程公司,眉山华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神民初字第285号原告青神县青竹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青神县青城镇新北街13号。法定代表人刘其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佳星,四川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眉山华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神县青城镇工业开发区兴业路。法定代表人陈红兵,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神县青竹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眉山华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神县青竹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青神县青竹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素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豆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