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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杨晓波与刘永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325号原告:杨晓波。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魏家军,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波与被告刘永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波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晓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80元,由原告杨晓波负担。审判员么伟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欧阳丽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