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2252号原告宋某,女,1979年10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杜某某,男,1979年4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陈 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小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