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知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滕州市通汇文体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滕州市通汇文体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知初字第5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允召,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滕州市通汇文体超市。住所地:滕州市塔寺街中段(通信大队西墙)。经营者:郑孝亮,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级索镇前牛集村***号。本院受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滕州市通汇文体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运涛审 判 员 孔 潇人民陪审员 赵春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龙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