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英与张某栋、徐园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张晓栋,徐园园,张保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459号原告:陈英,女,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晓栋,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徐园园,女,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张保德,男,195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英诉被告张晓栋、徐园园、张保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英于2015年4月7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英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吴加富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史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