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高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857号原告高某,女,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驿马小学教师,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吕某,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庆阳市公路局职工,住庆阳市西峰区。委托代理人邵天峰甘肃泰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军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被告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邵天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原告与被告2006年7月相识,同年8月14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未建立其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脾气暴躁,动辄因琐事辱骂、殴打原告,双方关系一直不好。让原告无法忍受的是,被告还辱骂原告的父母和家人,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居然动手殴打原告母亲。原告为了挽救这份婚姻,曾做过多次努力,但被告的行为却变本加厉,致使原告对这段不幸的婚姻彻底丧失信心,婚姻根本无法继续存续。现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两个孩子每人抚养一个;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吕某辩称:我们在一起生活已经九年多了,有时发生矛盾是事实,也很正常。2014年7月那次,我和原告发生争吵后,岳母拿铁锹铲我,在自卫的情况下我把岳母推到,我知道自己错了,也给岳母及全家道了歉,他们也表示原谅。我们感情很好,也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4日在庆阳市西峰区民政局办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婚前在西峰区永安花园按揭购买住房一套,婚后双方共同归还楼房按揭贷款。2010年5月20日生儿子吕厚江,现在庆城县驿马镇上幼儿园,2013年7月30日生女儿吕欣珈。双方有时因琐事会发生矛盾。2014年7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推倒原告母亲致其受伤,后被告道歉。2015年,原告向本院起诉,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相互了解才结婚,婚姻基础较好。现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了矛盾,使夫妻关系受到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某与被告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军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阳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