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庞晓芊与天津盛世惠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晓芊,天津盛世惠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370号申请执行人庞晓芊。被执行人天津盛世惠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中路与环湖北道交口东北侧滨湖大厦1-1905,办公地天津市南开区凌宾路凌奥创意产业园三期D栋5层。法定代表人王鸣燕,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庞晓芊与被告天津盛世惠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7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购房款536148元,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裁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7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保群审判员 孙志伟审判员 曹守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