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5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郑某甲、王某与郑某乙、郑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王某,郑某乙,郑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572-1号原告郑某甲。原告王某。被告郑某乙。(系二原告之长子)被告郑某丙。(系二原告之次子)本案在审理原告郑某甲、王某诉被告郑某乙、郑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郑某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保店分理处的账号为79×××61中的存款有两笔(分别为21702.5元、10327.24元)予以全部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4月7日至2016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华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萌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