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桃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郑明亮与李梅花、周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亮,李梅花,周文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初字第298号-1原告:郑明亮,男,1973年1月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李梅花,女,汉族,1970年6月1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被告:周文辉,男,汉族,1967年12月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明亮诉被告李梅花、周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明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李梅花、周文辉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的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明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原告郑明亮的担保人秦宪材和秦媛共有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179号金城国际31-130号(第1-2层)房产。二、立即冻结被告李梅花、周文辉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的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 然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管芳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