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崂民二商辖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白洋与王新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洋,王新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辖初字第87号原告白洋被告王新宁本院受理原告白洋与被告王新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新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市北区,本院无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被告的住所地系胶州市,本案应由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对本案所提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周庆彬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异议费人民币100元,被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清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