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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铁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陈全与成都市云途时代贸易有限公司、李丹、周灵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全,成都市云途时代贸易有限公司,李丹,周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陈全。被执行人成都市云途时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丹。被执行人李丹。被执行人周灵。申请执行人陈全与成都市云途时代贸易有限公司、李丹、周灵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04)18号文件的规定和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非诉案件指定管辖函,以及陈全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4)川成蜀证内经字第190073号《公证书》、(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9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5年4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成都市云途时代贸易有限公司、李丹、周灵向申请执行人陈全支付欠款人民币5894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市云途时代贸易有限公司、李丹、周灵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成都市云途时代贸易有限公司、李丹、周灵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成都市云途时代贸易有限公司、李丹、周灵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59508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西川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仇欣欣 微信公众号“”